《港區國安法》已生效超過500日,但普羅大眾似乎仍有不少疑慮,連一些精英分子、中產人士,也在一知半解的情況下,倉皇「逃離」香港。
究竟是本港的自由真的有所收窄,還是市民未適應《國安法》?本港法律界兩大「重磅」人物——香港律師會新任會長陳澤銘以及剛交棒的前會長彭韻僖,分別接受《堅雜誌》專訪,大談對《國安法》的個人見解。
陳澤銘堅信,港人的基本人權從沒有受《國安法》影響而喪失,他預期未來幾個月至一兩年間,將會有大量《國安法》案件審結:「我希望在這些案例中,可以得到較為明確的答案。」彭韻僖亦指,法律和社會與時並進,鼓勵市民細看《國安法》條文和案例,加深對一條新法例的認識。
各抒立論,兩位以守護法治為己任的「護法者」,並不約而同地指出,《國安法》確有立法需要,對維護國家安全必不可少。
文:李家翹 圖:黃冠華
香港律師會會長陳澤銘:盼法庭判決釐清《國安法》概念
「市民大眾、國際社會對這條新法例不了解或有疑問,其實是正常的。每一條新法例出台,都會有此階段。」
今年8月31日獲選為新一任律師會會長的陳澤銘,「新官上任」至今兩個月,一直忙於向社會各界解說包括《國安法》在內的形形式式法律議題,以釋除市民大眾的疑慮。對於《國安法》如此重要的新法例,陳澤銘過往出席國際論壇時,也遇到過不少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向他提出質疑,甚至批評。本港亦有外國領事館非常關注這法例,陳澤銘都認為是正常事,他時常會向關注的人分析《國安法》是怎麼一回事。
面對不同社會挑戰須新方法處理
「每一個獨立主權國家(Sovereign State),都與國家安全這個概念緊扣在一起。若要體現主權,便需要有一套完整的國家安全法例,保障國家主權。」陳澤銘解釋,《國安法》絕非香港獨有的新法例,其實所有國家都有類似的法案去保障國家安全,包括一些西方民主國家亦不例外,同樣有自己的《國安法》。
「當然,不同國家要面對的問題不同。」陳澤銘認為香港今日面對的問題,跟三年前(「反修例」風波爆發前)面對的問題已完全不一樣:「今天我們面對不同社會挑戰的時候,需要用一些新方法去處理,我非常理解。」
英美皆有類同《國安法》之法例
過往本港法律界較少比較國際間同類法律,去討論《國安法》的必要性,陳澤銘列舉多個例子,指出美國的「叛國罪」最高刑罰可判死刑,或不少於5年監禁;另有諸如《外國情報偵察法》、《愛國者法案》(USA Patriot Act)等等,都賦予美國調查當局非常大的調查權、拘捕權。英國也有類似的法案如《反恐及邊境安全法案》(Anti-Terrorism Act),除了涵蓋針對恐怖分子,更針對域外司法管轄權,犯案者監禁刑期不短,最高可判10年監禁。
「我指出這些例子其實是想指出,英國、美國都是普通法國家,其實都有自己的《國安法》,雖然寫法跟香港《國安法》並非完全一致,不過目的都是保障國家安全,特別是針對一些會影響國家安全的境外分子,與香港的做法類似。」陳澤銘因其會長身分,認為不宜評論哪個地方的《國安法》比較嚴苛或寬鬆,但他特別鼓勵市民可一併參考新加坡、馬來西亞等東南亞國家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,再比較香港的《國安法》看看是否嚴苛。
陳澤銘解釋,上述國家都曾經是前英國殖民地,她們除了沿用普通法之外,英國亦將其《叛逆法》(Sedition Act)幾乎一致地應用於當地。多年來,每個國家都曾修改過其煽動叛亂的罪行,部分改得更嚴苛也不出奇:「最後我只能夠說,《國安法》並非香港獨有,絕大部分國家都有相類似法案/法例去保障國家安全。」
《國安法》已考慮國際間公認人權準則
《國安法》有其立法需要,但確實有部分事情是「以前做得,現在做不得」,這是否對自由有影響?對此,陳澤銘這樣解釋:「任何新法例出台之後,總會有市民以前可做的事,因為新法例而不准再做,是否影響自由?某程度是的,但重點是這種限制是否合法、是否合理。」
全球多國均有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,保護國家安全何來不合理?陳澤銘認為關鍵在於基本人權會否受新法例影響而喪失。他指出,《港區國安法》第四、第五條,已將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保障人權的條文寫進《國安法》,因此法庭處理《國安法》的時候,需要考慮國際間公認的人權準則。而市民大眾較少留意的是,《國際人權公約》其實容許基於國家安全或公共衞生安全的原因而限制自由:「這點是國際間都接受。」
《國安法》、反修例案件堆積如山
對於《國安法》生效一年多以來仍備受爭議,陳澤銘認為,《國安法》重要而又影響深遠,所以廣受關注是正常事。不過他期望大家明白,在普通法之下,每一條新法例出台,都會有不明確之處:「普通法的特色,就是透過法庭的案例(Cases)、經過法庭的判決,去釐清一些法律上的概念。」
陳澤銘希望法庭能夠加快程序,將《國安法》有關的案件,盡快透過法院審結後,在判詞中對《國安法》的一些具體要求加以釐清,減少大眾的疑惑,「越早釐清,對社會越好」。
另一方面,陳澤銘認為,加快審訊亦正好讓還押候審的被告盡早結案:「如果早一點有判決,他們無罪當然可以釋放,如果有罪他們亦可正式被判刑,對被告、對社會都是好事。」
但問題是,截至11月初《國安法》案件已排期審訊的不多,除了「唐英傑案」已在高院原訟庭審結外,其餘重要的判詞就只有黎智英就《國安法》保釋門檻提出的爭議,由終審法院一錘定音。然而這個案例只談保釋,對市民了解《國安法》四大類罪行並無多大幫助。目前「反修例」以至《國安法》案件堆積如山,坊間已開始質疑,現時是否已到了法庭審案的「樽頸位」。
大量被告工作量前所未見
作為法律工作者,陳澤銘體諒審訊《國安法》案件的難度,因部分案件有大量被告,例如初選案就多達47名被告,幾十人同時應訊,香港法院從未試過,以致法庭需要連續數天,處理至接近凌晨才能完成提堂階段。陳澤銘指出,普通法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則,叫「正當法律程序」(Due process),重點是讓每名被告的律師都有足夠機會闡述觀點。然而,幾十名律師在場,可想而知程序必定會非常複雜:「坊間批評律政司太慢,檢控搜證太慢,或者法院太慢,都是把事情簡單化。」
對於解決排審問題有何良方?陳澤銘舉例,司法機構因應涉及眾多被告案件的安排,一般比較繁複,現時已決定於區域法院增設一個特大法庭,可處理同案最多50名被告的社會事件案件。陳澤銘讚揚這是正確方向,可令整個司法程序的時間大為壓縮及簡短。另一方面,陳澤銘指警方在調查過程中,也需要錄取大量口供並記錄案情,繼而交由控方向法庭舉證,在牽涉大量被告的情況下,怎可能不花時間:「情況就像『雙刃劍』(Double-edged Sword),普通法保障被告人,重視『正當法律程序』,當然會花時間。」
人權與國家安全並非完全衝突
陳澤銘樂見司法機構探討不同方法去加快程序,亦相信律政司和警方亦有盡力而為。正如陳澤銘不止一次強調:「人權與國家安全並非完全衝突。」他期望不久將來的案例,能夠釐清到人權與國家安全之間的關係,屆時市民便可得到清晰答案。